欧盟2006年9月26日颁布的《电池指令》(2006/66/EC)已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,其中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.0005%(5ppm)的电池或蓄电池;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.002%(20 ppm)的便携电池或蓄电(豁免除外)。
若电池、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:镉含量>0.002%,或铅含量>0.004%时,需按下图进行标识,并标注元素的符号。电池指令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,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打叉轮垃圾桶标志的四分之一。
2020年12月10日,欧盟发布新电池法草案,拟废除欧盟现行电池指令(2006/66/EC),将其关于电池的管控要求从“指令”转变为“法规”。该草案将电池重新划分为便携式电池、汽车电池、电动汽车电池及工业电池四类。新电池法草案仍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中汞和镉的限制,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拟进行更新。
限制物质 |
限制要求 |
汞 |
1.电池所含的汞不得超过0.0005%。 2.2000/53/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,均质材料中的汞不得超过0.1% |
镉 |
1.便携式电池所含的镉不得超过0.002% 2. 第1点中所提及的限制不适用于如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: a. 应急和报警系统,包括应急照明 b. 医疗设备 3. 2000/53/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,均质材料中的镉不得超过0.01% (不适用于2000/53/EC指令附件II豁免的车辆)。 |
此外,该修订草案还对电池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提出新的要求,包括针对碳足迹、再生原材料、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、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、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。草案对于电池标签和信息、电池废弃物管理、电池信息追溯等方面也提出目标和要求。
该草案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,现行电池指令除部分条款适用期延长外,将从2023年7月1日起失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