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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池指令

日期:2022-06-27 人气:1056 作者:admin 来源:青岛贸易通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
欧盟2006926日颁布的《电池指令》(2006/66/EC)已于2008926日生效,其中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.0005%5ppm)的电池或蓄电池;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.002%20 ppm)的便携电池或蓄电(豁免除外)。


若电池、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:镉含量>0.002%,或铅含量>0.004%时,需按下图进行标识,并标注元素的符号。电池指令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,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打叉轮垃圾桶标志的四分之一。

20201210日,欧盟发布新电池法草案,拟废除欧盟现行电池指令(2006/66/EC),将其关于电池的管控要求从“指令”转变为“法规”。该草案将电池重新划分为便携式电池、汽车电池、电动汽车电池及工业电池四类。新电池法草案仍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中汞和镉的限制,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拟进行更新。




限制物质

限制要求

1.电池所含的汞不得超过0.0005%

2.2000/53/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,均质材料中的汞不得超过0.1%

1.便携式电池所含的镉不得超过0.002%

2. 1点中所提及的限制不适用于如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:

    a. 应急和报警系统,包括应急照明

    b. 医疗设备

3. 2000/53/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,均质材料中的镉不得超过0.01% (不适用于2000/53/EC指令附件II豁免的车辆)。



此外,该修订草案还对电池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提出新的要求,包括针对碳足迹、再生原材料、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、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、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。草案对于电池标签和信息、电池废弃物管理、电池信息追溯等方面也提出目标和要求。

该草案于202211日起实施,现行电池指令除部分条款适用期延长外,将从202371日起失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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